(2014)新执字第3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高建华、韦春丽、马洪升、保定市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高建华,韦春丽,马洪升,保定市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3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住所地保定市东风西路。负责人郑元昌。被执行人高建华。被执行人韦春丽。被执行人马洪升。被执行人保定市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西关大街。法定代表人高建华。被执行人保定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中路。法定代表人高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658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建华、韦春丽、马洪升、保定市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266.7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纪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