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宋巨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巨荣,姚军,郭海娟,鲁厚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宋巨荣。被执行人:姚军。被执行人:郭海娟。被执行人:鲁厚彬。申请执行人宋巨荣与被执行人姚军、郭海娟、鲁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军、郭海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鲁厚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长忠书记员 方成岭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6)皖0122执字第331号文稿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宋巨荣,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柏景轩8栋605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91017003X。被执行人:姚军,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排头居委会五组,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610200153。被执行人:郭海娟,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瑞景家园4栋1203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812180023。被执行人:鲁厚彬,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608090012。申请执行人宋巨荣与被执行人姚军、郭海娟、鲁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军、郭海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鲁厚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许长忠书记员方成岭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皖0122执字第331号姚军、郭海娟:你(或你单位)与宋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932356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履行期届满始至全部履行完毕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或债务利息(以生效判决规定计)。(3)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00元、执行费74017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户名:肥东县人民法院账号:1302003129022249372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联系人:许长忠电话:0551-6775****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皖0122执字第331号鲁厚彬:你(或你单位)与宋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578256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履行期届满始至全部履行完毕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或债务利息(以生效判决规定计)。(3)负担案件执行费56312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户名:肥东县人民法院账号:1302003129022249372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联系人:许长忠电话:0551-6775****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