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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中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建平、陈建云诉大理通泰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大通大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平,陈建云,大理通泰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中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许建平,男,196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狗街镇龙华社区居民委员会陈所渡村。申请执行人陈建云,男,1963年8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狗街镇化鱼社区居民委员会化鱼村。被执行人大理通泰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帆,该��司总经理。许建平、陈建云诉大理通泰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大通大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云高民一终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维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中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许建平、陈建云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中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大理通泰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许建平、陈建云支付工程欠款363462.4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7年2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15年2月13日,许建平、陈建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63462.40元及利息、鉴定费和一审案件受理费。本院查明:2015年1月28日,被执行人大理通泰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内已将工程欠款363462.40元(实交369376.49元)交至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大理通泰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将执行款23.910623元(含工程款利息196481.41元、鉴定费4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交至本院。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云高民一终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绍明审判员  高招财审判员  汤云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跃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