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执字第0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熊少全与何建刚重庆市歇凤泡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少全,何建刚,重庆市歇凤泡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执字第02541号申请执行人熊少全,男,1963年6月2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何建刚,男,1967年10月2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歇凤泡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何建刚。熊少全与何建刚、重庆市歇凤泡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707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5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车管、房管、银行,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707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熊少全的债权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调解书计算)。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梅审 判 员 全拥军代理审判员 熊海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