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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秀媛与张爱华、左文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媛,张爱华,左文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232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媛,女,1956年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张爱华,女,1983年4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左文博,男,1990年1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李秀媛申请执行张爱华、左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公证处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6)乌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秀媛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秀媛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23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