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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沈飞与汪夫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飞,汪夫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3号申请执行人:沈飞,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汪夫来,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汪夫来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伟银行存款5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健执行员 尤 宇执行员 张利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