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丁仕权与彭明强、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仕权,彭明强,曾红,熊小兵,韦庆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59号原告:丁仕权,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厚平,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明强,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曾红,女,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熊小兵,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韦庆付,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仕权诉被告彭明强、曾红、熊小兵、韦庆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庆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庆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