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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执字第02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文家伦与冉茂华继承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家伦,冉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执字第02687号申请执行人文家伦,男,1982年9月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冉茂华,男,1946年3月1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文家伦与冉茂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538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7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车管、房管、银行,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538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文家伦的债权7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调解书计算)。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梅审 判 员  全拥军代理审判员  熊海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