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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执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河北品致商贸有限公司与朱祥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品致商贸有限公司,朱祥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品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法定代表人李鑫。被执行人朱祥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728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祥春银行存款59504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锡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