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第17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亢某某,男。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彦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艳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