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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第17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亢某某,男。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彦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艳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