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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张贤东与王文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贤东,王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张贤东,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王文武,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张贤东与王文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文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文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文���存款2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