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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立恒纺织工贸有限公司、李储学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立恒纺织工贸有限公司,李储学,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913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立恒纺织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储学。被执行人刘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密市立恒纺织工贸有限公司、李储学、刘霞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康庄镇殷家楼公司内的xxx平方米厂房及xxx亩集体土地使用权和部分机器,查封期限二年,即自2016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典当、赠予、租赁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