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宁传超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传超,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宁传超。被执行人: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青年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275555-7。法定代表人:张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宁传超与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719.5元(含执行费1515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长忠书记员 方成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