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鑫亿源钢铁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中原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王利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鑫亿源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中原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王利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977号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鑫亿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银城铺乡东马庄。法定代表人:阮继民。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中原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丰润镇西黄各庄村北菜园39号法定代表人:王利梅。;被执行人王利梅,本院在执行唐山市丰润区鑫亿源钢铁有限公司申请唐山市丰润区中原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王利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鑫亿源钢铁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51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王爱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