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影霞与安建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影霞,安建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477号申请执行人李影霞,女,1969年5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建森,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54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安建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建森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建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建森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二万七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