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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姚关壮与刘坤、孟明珍、张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关壮,刘坤,孟明珍,张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57号原告姚关壮,男,1996年2月2日生。被告刘坤,男,1983年1月13日生。被告孟明珍,女,1964年1月25日生。被告张琳,女,1983年10月17日生。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关壮与被告刘坤、孟明珍、张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关壮于2016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关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姚关壮负担。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泽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