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垦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库尔班克孜与阿布都阿帕尔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某某,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垦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库某某,女,维吾尔族,1991年6月28日出生,住博乐市托里84团。被执行人阿某某,男,维吾尔族,1992年11月10日出生,住博乐市青得里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库某某与被执行人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3075元,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先支付1000元,每月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500元,直至案件款履行完毕为止。后法院依法进行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件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垦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