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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保定鑫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杨爱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鑫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保定鑫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南大街。法定代表人辛喜乐。被执行人杨爱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爱峰银行存款2266.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锡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