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和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39号之一原告:杨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杨某某和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胡学亮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