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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和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39号之一原告:杨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杨某某和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胡学亮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