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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良义申请执行黄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良义,黄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347号申请执行人王良义,男,4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黄河,男,4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王良义申请执行黄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苗 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