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4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姜世亮与冯瑞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金亮,冯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4489号申请执行人姜金亮,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冯瑞,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姜金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773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冯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冯瑞偿还申请执行人姜金亮借款本金10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申请执行费12469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18日查封冯瑞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四路62号7幢5单元50401室房屋一套,该财产暂不宜处置,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77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中止情形消失后,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