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丽芳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丽芳,李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法定代表人吕红晓被执行人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马丽芳,地址汤阴县。被执行人李克波,地址汤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丽芳、李克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殷民金初字第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丽芳、李克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丽芳、李克波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9527.47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丽芳、李克波银行存款19527.47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海顺审判员 尚海洋审判员 李文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