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执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贾红伟与沂源县基础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红伟,沂源县基础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1014号申请执行人贾红伟。被执行人沂源县基础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贾红伟与被执行人沂源县基础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淄民三终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红伟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民三终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贾红伟与被执行人沂源县基础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民三终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审判员 徐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