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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伟黑河市第三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赵春洋诉被告崔广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中止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张倩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41号原告:李伟,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宝山区场中路居民,住该处。被告:张倩,女,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郯城镇东南场街居民,住该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娟,山东浩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黑河市第三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赵春洋诉被告崔广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倩以需另行搜集新证据为由,申请中止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栗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