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监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秦瑛与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瑛,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监字第14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秦瑛,住包头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霍建新,院长。再审申请人秦瑛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2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起诉超出诉讼时效是由于被申请人长期不予解决造成的,再审申请人一直找被申请人解决此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再审改判。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至起诉时已超过二十年,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秦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王志刚审判员 王志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