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2执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洋,秦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996号申请执行人:张洋,农民。被执行人:秦德全,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洋与秦德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德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7元(含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长忠书记员  方成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