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靳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靳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靳某某,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某,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5)沂南民初字第3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靳某某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雁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天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