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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4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定根与被执行人陈名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鄂1224执字第83号成名香:王定根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3)鄂通山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定根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王定根给付人民币20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申请费200元。户名:通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账号:710201040008596开户银行:湖北省通山县农行营业室行号:103536671029审判员  曹建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