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杨爱荣与河南省肿瘤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爱荣,河南省肿瘤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69号申请执行人杨爱荣。被执行人河南省肿瘤医院。本院在执行杨爱荣申请执行河南省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省肿瘤医院按照本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0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静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