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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崔洪,唐桂连与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桂莲,王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唐桂莲,女,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身份证号码×××3229。被执行人王建伟,男,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2135。申请执行人唐桂莲与被执行人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子营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唐桂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4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 锋审 判 员  陈承忠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