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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蔡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0302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潘忠胜,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 判 员 江新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叶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