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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来诉被告赵广献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2民初112号原告李某某,男,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师书庆,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小史店镇商业街***号附**号。被告赵某某,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聚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师书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赵某某在方城县杨楼乡吴沟村附近从事民房建筑工程,原告自2015年春天起,就在被告的建筑工地从事土建工作,至2015年8月3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1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多次追要,被告未予给付,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6000元,并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为至。被告赵某某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春天起,原告李某某在被告赵某某承包的民房建筑工地从事土建工作,至2015年8月3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1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金来垒砖块现金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整)欠款人:赵某某,2015年8月31日”。后经原告追要,被告未予给付。本院认为,被告��某某欠原告李某某劳务工资1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有被告赵某某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6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劳动报酬16000元。利息自2016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该款清偿完毕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赵某某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聚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