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2执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蒋左国与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左国,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左国,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明光路。被执行人: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元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蒋左国与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6)皖1102执183号的裁定,查封了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