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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卫爱萍与被执行人赵千祥、山西好世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爱萍,赵千祥,山西好世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700号申请执行人卫爱萍,女。被执行人赵千祥,男。被执行人山西好世漆有限公司,住所地:空港西纽村口。申请执行人卫爱萍与被执行人赵千祥、山西好世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2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卫爱萍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卫爱萍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2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敬民执行员 任晓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