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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民终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周孝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周孝勤,刘美林,朱良波,廖燕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民终1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4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62051。法定代表人:掲保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明,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振诚,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孝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美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良波。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剑飞,湖口县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廖燕来。上诉人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孝勤、刘美林、朱良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5)湖民一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口县人民法院(2015)湖民一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6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景华代理审判员  敬鸿林代理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 员代  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