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4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新国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宜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鄂1224执字第82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宜丰支公司:卢新国与你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鄂通山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新国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卢新国赔付人民币855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1元、执行申请费50元。户名:通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账号:710201040008596开户银行:湖北省通山县农行营业室行号:103536671029审判员 曹建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