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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李霞与江润东、王海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江润东,王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李霞,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江润东,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王海荣,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7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荣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海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海荣的银行存款396130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爱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