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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潘先与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先三,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202-2号申请执行人:潘先三,男,汉族,1979年9月12日出生,农民工,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徐世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潘先三诉被执行人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0297元整。执行员 许 旻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侯利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