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彭亚玲与武汉高丽凤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亚玲,武汉高丽凤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667号申请执行人彭亚玲。被执行人武汉高丽凤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付学洪。申请执行人彭亚玲与被执行人武汉高丽凤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45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双倍工资差额等合计58839.62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83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高丽凤凰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59622.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周鸿斌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游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