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2015)0063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宁萍,安徽中洋工贸有限公司,张清莉,刘杰,安徽锦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永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许明,庞东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634号原告:曹宁萍,女,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梅,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张清莉,执行董事。被告:张清莉,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刘杰,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安徽锦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法定代表人:刘杰,执行董事。被告:安徽永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法定代表人:刘杰,执行董事。被告:许明,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庞东清,男,1972年11月5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宁萍诉被告安徽中洋工贸有限公司、张清莉、刘杰、安徽锦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永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许明、庞东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曹宁萍诉被告安徽中洋工贸有限公司、张清莉、刘杰、安徽锦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永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许明、庞东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葛育春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人民陪审员 崔 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仇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