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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2015)0063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宁萍,安徽中洋工贸有限公司,张清莉,刘杰,安徽锦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永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许明,庞东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634号原告:曹宁萍,女,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梅,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张清莉,执行董事。被告:张清莉,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刘杰,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安徽锦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法定代表人:刘杰,执行董事。被告:安徽永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法定代表人:刘杰,执行董事。被告:许明,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庞东清,男,1972年11月5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宁萍诉被告安徽中洋工贸有限公司、张清莉、刘杰、安徽锦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永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许明、庞东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曹宁萍诉被告安徽中洋工贸有限公司、张清莉、刘杰、安徽锦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永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许明、庞东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葛育春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人民陪审员  崔 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仇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