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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吴春林与常树堂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林,常树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吴春林,男,1966年3月28日生,汉族,泽州县大东沟镇人。被执行人常树堂,又名常素堂,男,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泽州县大东沟镇人。申请人吴春林与被执行人常树堂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泽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常树堂应支付吴春林各项费用24549.59元及一、二审诉讼费526元、执行费291元共计25366.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常树堂自动履行10000元余款15366.59元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常树堂在银行的存款15366.59元该款已由申请人吴春林领取,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晋0525执恢字第6号案件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276元,确定由常树堂负担(已交纳)。执行员 郭 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