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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即执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墨市北安农村信用合作社移风店分社与宋春峰、卢中森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北安农村信用合作社移风店分社,宋春峰,卢中森,即墨市长直镇锻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即执字第1543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北安农村信用合作社移风店分社。负责人孙杰,主任。被执行人宋春峰。被执行人卢中森。被执行人即墨市长直镇锻造厂。负责人付令华,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北安农村信用合作社移风店分社与被执行人宋春峰、卢中森、即墨市长直镇锻造厂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即民二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兰恭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