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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周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1259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6日出生,住仪陇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5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康蕊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