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周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1259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6日出生,住仪陇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5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康蕊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