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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执民字第3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海县一帆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朱建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海县一帆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朱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3333号申请执行人:宁海县一帆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65326-0),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跃龙路25号。法定代表人:徐伟进,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建波,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宁海县一帆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建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力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宁执民字第33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审 判 员 朱黎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