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701号原告:王某甲,男,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王某乙,女,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吴道祥。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