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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701号原告:王某甲,男,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王某乙,女,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吴道祥。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