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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公安路支行与安徽皖云茶业有限公司、邓忠豪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公安路支行,安徽皖云茶业有限公司,邓忠豪,许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公安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陈龙,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皖云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邓忠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邓忠豪。被执行人:许铭,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皖云茶业有限公司、邓忠豪、许铭银行存款7128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维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