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民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贾金放与天津钢管沧县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胡金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钢管沧县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贾金放,胡金豹,卢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钢管沧县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金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金放。委托代理人李月彬,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胡金豹。原审被告卢慧玲。上诉人天津钢管沧县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贾金放、原审被告胡金豹、原审被告卢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上诉人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于2016年1月15日签收。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钢管沧县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天津钢管沧县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纪俊阁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