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03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左龙与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龙,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左龙。被执行人: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左龙与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现该案的(2015)沙劳人仲调字第30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的存款、收入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承担执行费8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长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婉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