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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淸忠与被执行人于桂福机动车交通施工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淸忠,于桂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1336号申请执行人卢淸忠,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于桂福,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北民交初字第01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淸忠与被执行人于桂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1634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4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北民交初字第01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