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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执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何某与被告乌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乌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1128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男,住喀左县官大海乡前坟村二组。被执行人乌某某,男,住喀左县官大海乡西官村三组。被执行人梁某某,女,住喀左县官大海乡西官村三组本院在执行何某与被告乌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梁某某工资给予查封外,该二被执行人涉及众多诉讼执行,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法应予中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2015)喀六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佳兴 来源:百度搜索“”